四川的地震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已经发现了人员的伤亡,同时房屋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救援工作在彻夜不停地进行,全国人民都在为灾区的人们祈祷平安!
在灾区内的企业由于地震的影响,会受到一定的损失,比如房屋、厂房等的损坏;存货发生了毁损;很多电脑、文件资料的损坏;员工的伤亡等等,对这些情况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下面会逐一进行说明。
一、房屋建筑物的损坏
企业的资产损失在会计上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资产出现了减值的迹象,这时采用的方法是备抵法,例如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另一种就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上,对于资产损失的处理也有两种:实际资产损失,就是企业实际发生了损失,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这时可以在发生损失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有相关的证明已经符合法定损失了,这时应当在提供证据资料来证明,同时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也是可以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的。
因此对于发生了自然灾害给房屋等建筑物造成的损失属于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其所得税的处理是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失已经发生,应当在企业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有的企业可能会对房屋建筑物等投保了财产保险,这就会减少企业的损失,同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要减少这部分的保险赔款,具体的规定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其账务处理是: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折旧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
等收到保险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需要提示的是,企业在申报房屋建筑物的损失时一定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尤其要有专业的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损失的报告,以留存备查之用,如果资料不齐全,企业发生的损失在税前扣除会受到影响,具体的规定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存货的毁损
存货的损失与非流动资产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相近,留存的资料上可以参考的规定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的处理,由于存货的取得,无论是直接采购还是生产加工,企业都会发生与存货相关的进项税的问题,该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即使发生了自然灾害造成了存货的毁损灭失,进项税不必转出。
在增值税的规定中,自然灾害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
只有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才属于增值税中定义的非正常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员工的伤亡
由于地震时处在白天,多数的企业是上班时间,这种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所发生的意外可以作为工伤来处理。
我们假设企业均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在发生工伤支付的工伤赔偿时,可做如下账务处理:
发生地震后,企业垫付医药费等:
借:其他应收款——医药费
贷:银行存款
企业收到社保部门赔偿金时:
贷:其他应收款——医药费
如果保险的赔付并不足以补偿企业支付的医药费,还需要企业额外再自行承担的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医药费或福利费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医药费或福利费
该笔营业外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需要做的是留存好相关的证明资料。
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已经为员工缴纳了意外伤害人身险的,可能会在员工伤亡后获得超过医药费用的保险赔款,这时企业可以先作为其他应付款,再支付给家属或员工本人。
对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的政策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