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正常户?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在对现行规定进行重申和明确基础上,优化了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一是增加认定期限条件,严格认定要求。对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才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也即,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一笔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这和原政策下一个申报期(多为一个月)相比延长了时限并予统一和明确,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特别是对由于疏忽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给予“容错纠错”机会。
二是取消实地核查环节,实现系统自动认定。依法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公告》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取消实地核查环节,以释放基层征管资源,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加强税收监管和优化纳税服务中去,更好维护守法纳税人权益。同时,《公告》明确,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二、什么是非正常户注销状态?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
三、如何解除非正常户注销?
首先是恢复成非正常状态,通过办税服务厅前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模块恢复登记;然后联系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税收违法行为登记处理,缴纳罚款、补报未申报即可解除非正常状态。解除非正常状态对缴纳补办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之前产生的欠税,不作前置要求。
非正常注销状态依然对法定代表人有关联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