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加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获得批准接受创投企业委托在华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自管理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手续。申请营业登记应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经营管理合同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资信证明;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华营业场所证明。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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