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公司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因此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1.用好、用足优惠政策
目前的优惠政策一般集中在对产业的优惠和对地域的优惠上。
(1)产业税收优惠
一是软件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三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7月底,相关会议决定,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年底前极有可能出台实施文件)
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创新科技发展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动作用。所以,企业在作投资领域的决策时,对各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比较应成为重要的决策依据之一。
(2)地域税收优惠
为了发展区域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政策,例如江西、浙江、天津、江苏等地都有很好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要把握国家政策的宏观走向,顺应国家的产业导向,对政府政策作出积极反应,尽量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是公司税收筹划的首选。
2.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
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税收收益。
比如,某综合性经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的同时可提供装修服务,这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提供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见,若这两项业务不分开核算,将合并征收16%的增值税,而由于劳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使得企业的税负加重;如果经过公司税收筹划,将装修施工队变成独立的子公司,则按照现行营业税征收规定,装修业务的税率将由原来的16%降为10%,税负明显降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享受3%的征收率。
3.系统化的筹划安排
纳税人在公司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用系统的观点统筹考虑和安排。公司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目的是使企业财富最大化,因此在公司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因此,在公司税收筹划时,要运用风险与报酬的原理及差额分析法对每一纳税方案进行全面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