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执行全球范围征税的为美国,欧洲、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则只对本国境内公民课税。据悉,中国在1993年颁布税法时即认同全球性课税,然而由于缺乏公民海外收入和投资的数据,故执行率较低。
随着更多的中国公民和企业到海外发展,中国税务机关也紧随其后。
为了隐藏巨额财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隐晦的名称注册公司的北京亿万富翁,以及在非洲和拉丁美洲工作的广东推销员,都成为了中国税收官员的目标。他们现在开始要求公民报告自己在境外究竟赚了多少钱。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来中国个人所得税可以全球征税的对象非常广泛。不仅我们这些居住在国内的居民。而且外国人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都是我国的税务机关要求全球收入征税的对象。
个人或公司银行帐户信息主动呈报中国税务机关
有很多有涉外收入的人士认为,我在海外收入不寄回中国境内。或者我开一个离岸账户存着,这样我的收入就不用征税了。反正中国的税务机构也查不到,无从征起。然而,这个时代,终究还是到来了!
2015年12月17日,中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Multilateral CompetentAuthority Agreement on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Account Information)。截至2015年12月21日,共有78个国家已经签署该协议。另外,截至2015年12月11日,已经有97个国家和地区承诺执行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即未签署《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的只有19个国家。
目前,世界上有大约3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绝大多数都包括情报交换条款。但是,这些情报交换是依申请进行的(非自动),并且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因此在实践中,其作用非常有限。
这次签署的《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将会是主动进行的、无需提供具体涉税理由的情报交换。这是国际税务历史上的一次变革,是在G20推动、OECD主导下建立起来的新的国际税务秩序。
这将赋予中国税务机关打击跨境逃避税的便利条件。
2017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下列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6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重点国家和地区用中文标出):
Anguilla, Argentina, Barbados (巴巴多斯), Belgium (比利时), Bermuda (百慕大),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英属维尔京群岛), Bulgaria,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 Colombia, Croatia, Curaçao, Cyprus (塞浦路斯), Czech Republic, Denmark, Dominica, Estonia, Faroe Islands, Finland,France, Germany, Gibraltar, Greece,Greenland, Guernsey (根西), Hungary,Iceland, India, Ireland, Isle of Man (马恩岛) , Italy (意大利), Jersey (泽西), Korea, Latvia,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Lithuania,Luxembourg (卢森堡), Malta (马耳他), Mauritius (毛里求斯), Mexico, Montserrat, Netherlands (荷兰), Niue,Norway, Poland, Portugal, Romania, San Marino (圣马力诺), Seychelles (塞舌尔), Slovak Republic, Slovenia, South Africa, Spain, Sweden, Trinidad andTobago,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UnitedKingdom (英国)
2018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下列40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7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重点国家和地区用中文标出):
Albania, Andorra, Antigua and Barbuda, Aruba, Australia (澳大利亚), Austria, The Bahamas (巴哈马), Belize, Brazil, Brunei Darussalam, Canada (加拿大),Chile, Cook Islands (库克群岛), Costa Rica,Ghana, Grenada, Hong Kong (香港地区), Indonesia (印度尼西亚), Israel, Japan (日本),Kuwait, Marshall Islands, Macao (澳门), Malaysia (马来西亚), Monaco (摩纳哥), New Zealand (新西兰), Panama, Qatar, Russia, Saint Kitts and Nevis(圣基茨与尼维斯), Samoa (萨摩亚), Saint Lucia,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Saudi Arabia, Singapore (新加坡), Sint Maarten,Switzerland (瑞士), Turkey, United ArabEmirates (阿联酋), Uruguay
与美国的情报交换,为中美已经原则性签署的FATCA (美国境外账户法案) 协议所涵盖。
税务身份决定是否缴税
快速移民,有效果吗?
很多富人立即想到,我换一个身份,换一个不全球征税的国籍身份继续在中国生活不就可以了吗?其他地区移民慢,我就学张兰在三个月到一年内快速获得身份移民到地中海的圣基茨与尼维斯等“鸟不拉屎”的地方。这样有用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再问,如何界定有无住所?如果是住在公司租的房子里,是否算有住所?如果是个人名义租的房子呢?
纳税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习惯居所,或虽没有习惯性居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均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可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纳税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习惯性居所,并且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可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习惯性居住,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境外居住的,中国境内就不是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所。
居住满一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临时离境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日。
看来外国籍有些好处,但是也仅是在五年之内。
征你的税,不只看你的国籍身份,更重要的看你的税务身份“税务居民”。
在全球,不是简单的移民或离岸就可以解决避税的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更重要的因素是纳税人实际居住的地点和居住时间。换言之,是“枕头”而不是“帽子”在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时更加重要。
税务领域的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已经冲破传统的离岸生态。个人财富将会在阳光下进行重组,也会带来个人境外财富架构筹划的契机,这是财富保全和传承的系统性学问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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