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开票方丢失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发票联遗失的,应当在发现遗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接受行政处罚后,发票作废或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发票重新开具给收款人。
02.受票方丢失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7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付款人遗失发票联的,可以凭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人索要新发票。开票人据此开具红字发票,然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03.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该问题应如何解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提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申报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提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登记表),消费者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可以采取补办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式,
04.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重新补开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补办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从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统一销售发票存根联一份(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三)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当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05.出口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买出口货物和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手续。申报退(免)税时,不得提供已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企业及其他单位,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联复印件和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申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丢失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的企业及其他单位,可在增值税发票认证一致后,凭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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