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业务类型有很多种,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直接融资租赁、杠杆租赁等。本文仅以直接融资租赁为着力点,分析在实务中操作中常被问及的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案例
2022年7月,A企业(生产制造型)与B企业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B企业按市场价80,000元/月的标准租赁A企业生产的机器设备,租赁期为10年。10年后,以该机器设备市场价值扣除累计缴纳租金后的金额购买该资产。请问,该业务是否可行?如可行涉及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一、业务是否可行
融资租赁不是任何企业想做就可以做的,如有的企业为了降低资金压力,拟利用融资租赁进行业务分解。实质上,要想实现融资租赁,最基础的要求是出租方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A企业明显不是具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不能成为融资租赁的主体。
鉴于上述分析,A企业并不属于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金融机构,该业务从实质上来看属于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在增值税确认时比照分期付款购买机器设备的原则处理,即以收款日、开具发票日以及合同约定收款日三者孰早确定纳税义务时间,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增值税计税基础。
二、融资租赁下增值税如何处理
如B企业调整自己的业务模式,与C金融机构约定其购买B企业指定的A企业生产的机器设备。B企业按期支付租赁费,租赁年限为10年,每月固定租金为80,000元。租赁到期后,B企业有权按照残值购买该机器设备。在此模式下,涉及的增值税又该如何处理?
调整后的业务模式为直接性融资租赁,现将业务中涉及的三方(A企业、B企业与C金融机构)的增值税分析如下:
1.针对A企业
在该业务模式下,A企业属于销售自有存货,比照一般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即可。
2.针对C金融机构
如C金融机构购买机器设备的资金为10,000,000元是自银行借款取得,每月需支付利息50,000元,借款5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022年7月,C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全额开票、差额征税”方式,即开票时以收取的B企业固定租金80,000元为计税基础,按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C金融机构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使用差额征税,即以收取的B企业的固定租金减去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000-50000)/1.13×0.13=3451.33元。
如租赁期满后,B企业选择购买该机器设备,应以销售货物为增值税计税类目,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由于直接性融资租赁的前提,出售价格即使较市场价值低,也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
3.针对B企业
在融资租赁期内的财务处理上,B企业就租金支出收取的C金融机构开具的融资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进行进项抵扣。
综上,在直接性融资租赁模式下,A企业实质上是出售自有存货,C金融机构应采取“全额开票、差额征税”方式,B企业如能获取C金融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直接性融资租赁全额开票在实操过程中,各地税务部门对开票形式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具体执行建议以税法要求为主并积极主动与主管税务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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