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操中,有些企业由于日常经营周转需要,经常临时性向个人借款,有的时候金额高达几百万,利率也比同期同类银行的贷款利率高,那么对于企业来说,该部分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对于个人来说,取得该部分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呢?笔者接下来分别从企业和个人角度来分析所涉的税收处理。
一、站在企业的角度
0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关注以下几点: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需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③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应取得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④企业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参照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还需关注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超过关联方债资比,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①金融企业,为5:1;
②其他企业,为2:1;
二、站在个人的角度
01.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02.增值税
个人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个人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应缴纳增值税,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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