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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过程中不同类型的基金经营,税事有大差别

作者:     日期: 2022/8/31    点击率: 886     文字大小:      

对于风险保守型的理财爱好者,既不甘于只获取微薄的储蓄利息,又害怕股市动荡剧烈,基金产品算得上是不二之选了。

  说税事总绕不开税收主体,首先,我们就请出基金业的三位当事人,投资人、管理人、基金产品。基金经营在法律组织形式上分三种类型,一是公司型基金,二是合伙型基金,三是契约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就是成立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整个公司就是一个基金产品,投资人通过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管理人受托进行运营管理并获取报酬,用公司募集资金在市场上运作赚钱,根据基金计划,经营过程中基金根据营利情况向投资人分红,最终基金到期后公司进行整体清算,投资人收回投资。

  合伙型基金就是成立一家合伙企业,通常是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成为普通合伙人,进行基金的经营运作管理并获取报酬,投资人则出资成为有限合伙人,根据营利情况,基金分配通常也会约定优先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最终基金到期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整体清算,投资人收回投资。

  契约型基金则没有一个实际的承载主体,仅是由各方合约形成的一个虚拟主体,开具专门的银行监管账户进行运作,投资人出资,管理人出力并获取报酬,基金盈利后向投资人分红,到期后基金进行清算分配。

  其实,无论是哪种基金形式,各当事人的角色功能都是一样的,只是针对当事人身份类型的不同,税事有所不同。

  接下来,我们今天就来聊聊投资人的税事。

  投资人税事

  投资人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投资人,另一类是法人主体的机构投资人,实务中还有非法人主体的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人的情况,因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适格主体,需穿透按合伙人的身份各自履行所得税义务,最终也将穿透成为自然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

  投资人的收益来源也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基金转让收入,另一类是基金红利收入,其中,基金红利收入不仅包含基金产品持有期间的红利,也包含基金产品到期清算的收益。

  基金转让收入

  01、增值税分析:契约型基金转让收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事项,应以买卖差价为基础计算缴纳增值税,当存在多项金融商品转让事宜的,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可盈亏互抵,负差还可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减使用,但不得跨年结转。其中,自然人投资人转让基金获取的收益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公司型基金转让即公司股权转让,合伙型基金转让即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

  (政策参考:财税[2016]36号)

  02、印花税分析:对于公司型基金,基金转让即公司股权转让,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对于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转让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畴,无需缴纳印花税。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03、所得税分析:基金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投资人根据自身身份,机构投资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于个人投资者转让契约型基金获得的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实务中本条政策多理解为仅针对公募基金适用,私募基金享受此政策存在障碍。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税字〔1998〕55号)

  基金红利收入

  增值税分析

  需区分基金合同中是否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此处重点在于保本的承诺,而非最终呈现的保本结果,若属于保本型基金产品,投资人需就基金红利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若属于非保本型基金产品,投资人则无需就基金红利缴纳增值税。

  (政策参考:财税〔2016〕140号)

  所得税分析

  1、机构投资者从契约型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务中本条政策多理解为仅针对公募基金适用,私募基金享受此政策存在障碍。

  (政策参考:财税〔2008〕1号)

  机构投资者从公司型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若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的条件,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机构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个人投资者分配取得的契约型基金红利收入,纳税义务根据基金运作方式有所不同。其中,分配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分配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按持股期限差别化适用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债券差价收入,由基金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各项运作费用无法单独核算,基金分配红利是各项运作的总收入减总费用得出的,难以界定各项运作方式下分别对应的收益,且契约型基金非法人主体,无法单独履行扣缴义务,因此,实务中个人投资者取得基金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漏洞。

  (政策参考:财税字〔1998〕55号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个人投资者分配取得的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红利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小必总结

  作为投资人,各位小伙伴清楚自己基金业务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是怎样的了吗?

  上述分析仅针对常规情况,实务中还有很多特殊问题,值得思考与研讨,例如:契约型基金转让发票应如何开具?合伙型基金个人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得税目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合伙型基金投资人也是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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