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公司,通过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支持集团发展,在促进集团资金集约化管理、增强内外部融资功能、优化集团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颇受集团企业青睐。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涉税风险的高发点,应成为集团财务公司日常管理的重点。
通常来说,集团财务公司在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后,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情况下,集团财务公司会提供贷款服务、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等服务,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同时存在同业利息收入、央行利息收入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等增值税免税项目。此时,企业应注意,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须准确区分相应的进项税额。尤其是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劳务,须准确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案例
2020年,某集团财务公司A公司共取得收入3.1亿元,其中,简易计税和免税项目收入合计1.29亿元,占全部收入的比例约为41.61%。其余1.81亿元均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收入。当年,A公司共计算抵扣进项税额96.96万元,其中,归集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合计46.89万元,剩余的进项税额无法进行划分。
基于此,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96.96-46.89)×41.61%=20.83(万元),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财务公司结息系统的利息收入,通常为含税收入,如果同时存在免税和应税项目,企业须准确进行应税项目的价税分离,足额计提销项税额,避免后续风险。
一般来讲,认定为金融机构的集团财务公司,会对贷款、同业拆出、贴现资产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对于贷款损失准备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公告”)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笔者在检查某集团财务公司B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时发现,其会计上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比例为2%。这种情况下,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进行风险分类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其他的一般贷款,其贷款损失准备金应按照8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86号公告的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实务中,集团企业还会针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集团外存放同业资金等计提拆出资产减值准备,而这些减值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越来越多的集团财务公司加强资金管理力度,创新经营模式。在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准确理解相关政策,既要确保充分享受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红利,又要避免税务处理不合规,给自己带来风险。日常管理中,要注意分别核算各类项目,准确划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做好台账登记。对于确实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要按照政策规定,准确进行转出处理,防范后续风险。
针对贷款损失准备金等税务风险高发点,集团财务公司要重点关注计提范围的变化、财税处理的差异,强化财务公司贷款准备金和贷款损失以及资产减值内控制度,在准确理解政策的基础上,做好贷款损失的后续核算,确保财税核算准确,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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