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8月1日之前,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在购入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由此企业在处置使用过的小汽车时均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另据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车辆在报废之前需要办理注销手续,此时固定资产已不能再继续使用,没有使用价值,回收公司将其收回后分解、变卖铜、铁等废料的收入。且报废汽车的回收价格,一般是按照金属含量进行折算,参考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由此有人认为,报废车辆此时只是在卖废旧金属,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
增值税为什么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给予简易计税?从固定资产-小汽车的进项税抵扣的政策演化历史,我们可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从2013年8月1日即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开始,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在2013年8月1日之前,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在购入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若销售时按照13%缴纳销项税,将导致比较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不符合增值税的税制原理,故给予了3%减按2%简易计税方式,以平衡购进时未抵扣进项导致的税负增加。也正是因此,税收才规定只要是购进时不允许抵扣进项,且实际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企业在处置时均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税法之所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物品、废品、甚至是下脚料收入均需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是因为上述废品、下脚料收入的形成于一般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环节,其形成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存货的进项税额均已抵扣,而使用过物品在购入环节亦已抵扣其进项税额,税法要求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是符合增值税链条抵税原理的。
综上,企业2013年之前买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在当时的税制下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那么现在汽车无论是报废注销还是转让,在处置时其税务处理应该保持一致,不能因为固定资产被拆解处置就否认没抵扣的事实,所拆解下来的材料仍然是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属于固定资产组成部分的处置收入应当简易计税,这也是符合增值税避免重复征收的税制原理。只不过拆解下来的材料单独销售应当如何开具发票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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