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捐赠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交增值税的方式有区别吗?捐赠是没有发票的,销售额就等于购进设备时发票注明的价款减去折旧(账面价值)。涉及的知识点有哪些?视同销售有吗?
解答:
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捐赠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捐赠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捐赠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同时,《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和《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与捐赠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与缴纳增值税是一样的,但是如下捐赠可以免征增值税:
1.不动产捐赠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2.符合扶贫捐赠条件的。
PS:个人销售和捐赠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动产),都免征增值税;个人不动产捐赠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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