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并同时对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公告发文的背景
28号公告是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其中,高企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如何实现加计扣除至100%的衔接
28号公告有效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明年政策可能会延续),对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加计扣除需要说明的是:
在2022年年初到2022年9月30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比例的企业为非制造业企业(不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该类型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享受加计扣除,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现行适用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会出现两种情况:
①预缴申报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100%加计扣除。
②选择汇算清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以上是就28号公告本身就能够得出的结论。以下为笔者以及笔者朋友对该公告提出的疑问,笔者做出了解答。
提问一、高企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00%是否只能在四季度享受呢
援引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造业的高企(烟草制造业除外)、通过直接确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企,开展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其实并不需要按照28号公告在四季度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更不需要分段才能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
制造业高企(烟草制造业除外)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即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作为制造业,制造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作为能否加计扣除的判断依据。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通过直接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从2022年初就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部分享受加计扣除100%税收优惠。以上类型的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2022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提问二、高新技术企业新购器具、设备100%加计扣除是否就研发活动才能100%加计扣除
目前,税前加计扣除100%的,主要指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对于新购仪器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的规定,出现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新购进单位价值超过500万设备、仪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可以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2号公告适用对象为中小微企业,有些体量大的企业,尤其是规模大的高企购进单位价值单位价值超过500万以上的某些仪器设备并不能够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28号联合公告的颁布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得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新购进器具、设备,不分最低折旧年限,不论是否用于研发活动,不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均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从而实现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的无缝衔接。
比如,2022年10月20日,某高企业新购入单位价值550万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5年,购入即投入使用,假设费用化处理),这个设备价值550万可在2022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在税前扣除基础上100%加计扣除。
提问三、高新技术企业可否两次加计扣除
所称两次加计扣除指的是,高企新购入器具设备用于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就税前扣除部分加计扣除,以及高企新购设备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能否实现两次加计扣除的问题。
笔者认为:新购入器具设备本质是计入固定资产,通过使用过程逐渐损耗而转移到商品或费用中去,这个过程通俗说就是固定资产折旧。因此,这部分的折旧原理是一样的:折旧选择作研发费用必然不会选择计入生产经营费用;选择计入生产经营费用,亦不会列入研发费用。选择作为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的,该活动需要符合研发活动的界定,并且要符合财税〔2015〕119号等文的要求。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此可以视情况选择适用,但两个政策不能同时适用。
提问四、高企未能通过重新认定,是否还能按28号公告享受新购器具设备政策的税收优惠
28公告规定,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科技型中心企业亦适用)。
这里需要提一下,高企证书有效期和税收优惠享受期间并不一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比如,某公司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该公司可自2019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这家企业在2022年10月11月新购入550万元设备。假如,2022年该企业未能通过高企重新认定,问能否按28号公告规定就新购器具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部分100%加计扣除呢?
一般来说,各地的高企认定报备的公告最晚会于参加评审的年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公示,而参评企业在此之前得知能否备案的结果会更早。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就予以备案。因此,企业参加2022年高企重新认定,如果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以前没有通过重新认定,年度汇算清缴自然不能享受28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果通过了,那么年度汇算清缴还能按要求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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