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的本质学说以及公司设立的交易架构来分析,一个典型的公司新设成立的交易架构图如下图所示:
公司设立的交易架构是怎么样的?
“公司设立”交易架构
从上述交易架构图可以看出,公司新设投资成立公司属于投资公司(股东)将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产投入到新设公司(被投资公司)中并换取了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的一个交易。
其实质仅是投入资产所有权形式的改变,属于公司的发起股东投入资产的一个资产“形式上的改变”,由对投入资产的直接占有或控制转变为通过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性资产)而间接在投入资产上享有权益。
对于投入的股东而言,其资产的总量并没有改变,只是资产形式发生了变化。譬如,股东A1投入现金到被投资公司中,获得的是等值的被投资公司的股份或股权。
从公司拟制学说的角度分析,新设公司P属于一个法律上拟制的人,在中国法下,只有当P经过工商注册登记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享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司设立的交易架构是怎么样的?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即是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拥有独立法人财产的规定。因此,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将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而股东拥有的财产是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或股份。
从公司契约学说的角度分析,公司的设立以及资本投入包含两个契约,一个是股东之间设立公司或资本投入的契约,另一个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有关财产转移之契约。
对于前者,它实质是股东之间缔结的一个契约。比如,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后者,它属于一种特殊的财产交易行为,即股东向公司提供现金、设备、土地以及其他财产用以交换公司发行的代表股东在公司资本权益的股权或股份。比如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