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发票属于跨期发票呢?总结来说,跨期发票分为两种情况:
1、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发票在下一年度年才开具。
2、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入账,报销和入账时间都发生在次年的发票。
一、跨期发票能不能报销?
发票跨期报销的问题几号所有的企业都存在,因此,跨期发票到底能不能报销呢?答案是“能”。
二、跨期发票的税务处理
(一)“业务上年度,发票下年度”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即2020年发生的支出,应该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时取得了发票,不用做纳税调整。如果在汇算清缴时没有取得发票,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处理,期后取得发票,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上年度发票,下年度报销”的情形
针对业务发生在上年度,发票也是上年度,但是下年度报销的问题,如果会计处理直接计入下年度的费用,根据规定,该笔支出不得在下年度税前扣除。
那么该笔支出如何操作才能税前扣除呢?
首先会计上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直接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不要影响下年度的损益。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即如果企业2021年发生一笔支出(取得发票),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在2021年申报税前扣除,等到2022年及以后年度如果想要税前扣除的话,需要就该笔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追补至2021年度计算扣除,而不能直接在做账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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