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疯传的税务总局16号公告相信很多企业主们都看到了,这个被称为史上“最新发票新规”,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依新规, 以下五种发票不能报销。
(1)如:当购买方为企业时,其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无纳税人识别号。
(2)如: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为办公用品一批或一宗,无《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或者清单上没有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3)如:去超市购物时,发票实际采购内容是食品,在开具时变更其内容为办公用品的。
(4)如: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安排,接受乙方开具的发票。
(5)如: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
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问: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问: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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