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荏苒,我们告别了2017,阔步走进充满希望的2018年。那么,2018年对于我们来说,又有哪些涉税新规已经开始实施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自2018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施的税务新政策,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环境保护税法》即将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未来三年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172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未来三年继续对月销售额2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明确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2017年12月25日起,发票服务平台注册及绑卡功能正式上线。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明确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明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多项增值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均实行一次备案制;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及留存备查所需资料的范围;明确了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的原则;明确了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时受理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即将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根据《信用办法》第六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共包括9项,分别为:上一评价周期信用情况、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经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应当于本公告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和业务信息采集。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办法》分为十五条,主要规定和细化了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额计算、税额适用、监测管理、申报缴纳、部门协作等内容。《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同时废止。《办法》实施后,依《办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海洋工程排污费。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明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日前发布《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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